大蜂产(宜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4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
法定代表人:郭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主1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