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89号
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乃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315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3154号仲裁裁决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315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钟平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