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乃光。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溪建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溪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已将所有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及费用交给中山市金龙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多次以其他理由拖延,导致至今未办好房产证。因为金龙花园公司及其股东中山市耀鹏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耀鹏公司)已注销,所以要求金龙公司的另一股东即被告沙溪建筑公司协助办理好金龙花园**阁**房的房产证。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金龙花园**阁**房的房产证。诉讼中,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房的房地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房的房地产的产权证书。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结婚证及身份证资料;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收据2份;4.不动产销售发票2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据;5.平安保险发票联1份、收款收据1份;6.存折复印件;7.见证书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8.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龙花园公司注销登记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耀鹏公司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决议、清算报告。
被告沙溪建筑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7日,***、***作为买受人,金龙花园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买受人购买沙溪龙瑞金龙花园**阁*幢**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93.7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0.78平方米,每平方米1690.79元,总金额为137228元,其中买方于2001年11月16日交付第一期楼款28228元,余款109000元由银行办理贷款;因为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2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当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中山市国土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合同业务编号为:44720。合同签订后,***、***于2002年9月27日向金龙花园公司交纳设施费7900元,于2003年11月20日交纳房款123966元。2007年4月20日,金龙花园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交来金龙花园**阁**房出证费用3500元。***、***认为其交纳出证费用后,金龙花园公司未为其办理涉案房地产的产权权属证书。***、***遂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金龙花园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成立,其股东为耀鹏建材公司、沙溪建筑公司。而股东耀鹏建材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注销工商登记,股东为***、彭洪国。金龙花园公司于2007年3月25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公司结束经营,并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07年5月15日,金龙花园公司清算报告内容为:……股东之间清算完毕,不存在任何债权纠纷,对本清算报告无异议。如有未清算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金龙花园公司于2007年7月6日以“开发完毕,结束经营”为由,注销了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金龙花园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确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购买了金龙花园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幢**房的房地产,并于2003年11月20日交清购房的所有费用,且其与金龙花园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中山市国土房管部门于2001年12月17日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本院确认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幢**房的房地产属***、***所有。合同约定金龙花园公司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故金龙花园公司应为***、***办理涉案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于2007年4月20日向金龙公司交纳办理房地产证书的费用3500元,金龙花园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涉案房地产的权属证书。***、***购买的上述房地产至今未办理权属证书,应由金龙花园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金龙花园公司已于2007年7月6日注销,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如有未清算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由于金龙花园公司在注销时并未为***、***购买的上述房地产办理权属证书,其在清算时也并未通知***、***,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金龙花园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金龙花园公司的股东耀鹏建材公司已注销,应由另一股东沙溪建筑公司承担协助***、***办理涉案房地产的权属证书的责任,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沙溪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幢**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44720)属原告***、***所有;
二、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龙花园**阁*幢**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案件受理费304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