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启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乃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749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3638。
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五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