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

被执行人: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季向华。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72966元。经网络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公积金、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