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永宏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大柏街道。
经营者:何永宏,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90XC。
法定代表人:季向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6)皖019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恢复执行合肥市蜀山区永宏铝塑门窗厂与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永宏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属于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9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