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执3512号
本院执行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8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巢湖市人民法民院环境资源庭移送执行,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