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执39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律师费13000元、利息27697.41元、罚息12520.75元及复利612.4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95%的1.5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后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95%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利息27697.41元为基数起按年利率6.8295%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宏、***对上述中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