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338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花。
原告**诉被告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