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17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
被告: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春花。
原告***与被告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元,减半收取计53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艳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