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24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本院依法查封了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