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财保60105号
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蕴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3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924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44×××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686169.8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951元,由申请人上海诺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