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大道秋瑞大厦612房。
法定代表人:杨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少乐,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满义,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新新中路梅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春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美霞,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耀庭
审 判 员 杨玉芬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江亭利
书 记 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