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0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新新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大道秋瑞大厦612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广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合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10335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2885.87元,其中转执行费734.8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92151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3执10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