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与某某特市回民区七舰队网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215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法定代表人: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霞,女,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被告:***特市回民区七舰队网吧,住所地***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A座西楼201号。
投资人:郭向英。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特市回民区七舰队网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吉娜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