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与内蒙古大学桃某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214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法定代表人: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霞,女,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被告:内蒙古大学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法定代表人:施李扬。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学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吉娜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