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214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法定代表人: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霞,女,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被告:内蒙古大学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法定代表人:施李扬。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学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吉娜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