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5210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
负责人: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山,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丽,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呼伦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呼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等级公路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呼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山、杜霞丽,被告高等级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勇、王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呼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等级公路公司缴纳拖欠的网费81666.58元,并从逾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4.3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907.74元,两项共计85574.32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等级公路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电信呼市分公司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高等级公路公司缴纳拖欠2018年2月至2019年的3月期间网费81666.58元,并从逾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4.3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907.74元,两项共计85574.3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高等级公路公司与电信呼市分公司签订了《200M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约定由电信呼市分公司为高等级公路公司办理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高等级公路公司每年支付专线服务费70000元,高等级公路公司按年缴纳使用费用。合同签订后,电信呼市分公司于2017年2月为高等级公路公司接入了一条200M互联网专线,高等级公路公司开始使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有异议,根据合同续延条款,一直到2019年3月拆机。2018年2月开始,高等级公路公司一直未缴纳使用费,至2019年3月合同共欠款81666.58元。电信呼市分公司多次通过上门、电话等催缴方式向高等级公路公司进行催缴,高等级公路公司仍不予缴纳。
高等级公路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已终止,不存在拖欠网费的事实;2.电信呼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一年服务期满后仍向高等级公路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本案合同属于由电信呼市分公司单方制定且未向高等级公路公司进行提示,更未与高等级公路公司协商,故12.2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22日,高等级公路公司(甲方)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电信分公司(乙方)签订《[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使用乙方1条[200M]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用于[办公]。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1年,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年使用费:甲方根据乙方的年租费向乙方缴纳年租费(年付)。年使用费70000元/年,甲方须在20日之前,根据乙方的年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年(或当季)年使用费。合同约定,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2018年1月5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电信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
本院认为,高等级公路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电信分公司(名称变更后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签订的《[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电信呼市分公司主张高等级公路公司缴纳2018年2月至2019年的3月期间81666.58元网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高等级公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网费的事实。电信呼市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服务续展至2019年3月,高等级公路公司拖欠2018年2月至2019年的3月期间网费。本院认为,电信呼市分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为高等级公路公司提供电信服务至2019年的3月的事实,依照电信呼市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0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吉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