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区悦城宾馆,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特市新城区粮饷府街87号。
经营者:杨地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14-18层。
法定代表人:岳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城区悦城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城区悦城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城区悦城宾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已由新城区悦城宾馆预交),减半收取91.5元,由新城区悦城宾馆负担,剩余91.5元退还新城区悦城宾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怡
审 判 员 蔡世杰
审 判 员 张蒙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 记 员 翟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