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7360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14-18层。
法定代表人:岳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中山西路40号(三千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马辉。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锐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