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7360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14-18层。
法定代表人:岳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中山西路40号(三千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马辉。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锐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