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5189号
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桥下村。
法定代表人:沈根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育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14-18层。
负责人:岳志峰。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谷红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9元,由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