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与新城区悦城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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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105民初3517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志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清,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新城区悦城宾馆,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特市新城区粮饷府街**号。经营者:杨地平。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与被告新城区悦城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清、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城区悦城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新城区悦城宾馆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支付租赁互联网专线费用22500元;2.判令新城区悦城宾馆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34.99元;3.请求判令新城区悦城宾馆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与新城区悦城宾馆签订《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合同中约定新城区悦城宾馆租用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1条[60M]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的年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新城区悦城宾馆须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的年使用费正式发票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一次性交纳(1年)使用费30000元。次(年)使用费须在前(1年)租期到期前30日内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自协议2015年4月22日生效后,新城区悦城宾馆于合同签署3个月后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首年使用费30000元,首年起止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2016年7月7日新城区悦城宾馆支付了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费用1.5万元。新城区悦城宾馆从2016年10月起欠费至2017年4月21日协议期结束,协议期内欠费7个月共计17500元,新城区悦城宾馆逾期欠费后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多次电话、短信及上门催缴欠费未果,并告知新城区悦城宾馆如不使用,需结清欠费办理拆机,新城区悦城宾馆均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2017年7月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下达律师催缴函,新城区悦城宾馆拒绝签字接收.根据合同第12.2条约定”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故合同于2017年4月21日到期后仍有效,为避免新城区悦城宾馆使用专线所负载重要数据丢失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仍提供服务且并未断网。但根据合同9.2条约定”如甲方逾期付费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为避免新城区悦城宾馆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底为新城区悦城宾馆办理停机,根据以上两条内容约定,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互联网专线租赁费共计5000元仍需新城区悦城宾馆支付给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综上所述,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6月办理停机之日,新城区悦城宾馆共欠9个月互联网专线使用费22500元(两万两千五百元整)。新城区悦城宾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9日,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与新城区悦城宾馆签订《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合同中约定新城区悦城宾馆租用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1条[60M]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的年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新城区悦城宾馆须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的年使用费正式发票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一次性交纳(1年)使用费30000元。次(年)使用费须在前(1年)租期到期前30日内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如新城区悦城宾馆逾期付费,除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补齐欠费外,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新城区悦城宾馆前后两次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支付18个月的互联网的专线费用共计45000元。新城区悦城宾馆至今未向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支付剩余8个月的互联网的专线费用20000元(2500元×8个月)。本院认为,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与新城区悦城宾馆签订《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已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新城区悦城宾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互联网专线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故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请求判令新城区悦城宾馆支付互联网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城区悦城宾馆欠付互联网使用费给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1512元(以欠付互联网使用费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主张违约金为134.99元,未超出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城区悦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支付互联网专线费用20000元;二、新城区悦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34.99元;三、驳回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城区悦城宾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已预交),由新城区悦城宾馆负担152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文奇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