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终6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泽园13-2-202。
法定代表人:云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刚,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田,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发,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喜,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岭,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庆田、李善发、陈宝喜、李善岭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立新
审 判 员  梁 辉
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