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钟麟阀门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滨港执字第21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风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钟麟阀门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喜,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钟麟阀门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静海县人民法院正在因另一执行案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钟麟阀门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物,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杨英杰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孟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