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6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何健,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
法定代表人:云风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3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存款5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撤销天津市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顺建筑有限公司新股东的股东登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士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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