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9620号
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仁福路8号。
负责人:唐坚。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第三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三环路(旺和家园)L栋。
法定代表人:刘自然。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系公司销售。
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伟托
人民陪审员  阳福平
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