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6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8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该房产有抵押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11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支付案款3798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145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超
书 记 员 胡 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