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力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中力电气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3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398082X4。
法定代表人:支伟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P1F9W91。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工办公楼3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82820902Q。
法定代表人:王芦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8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1)皖17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经关联查询其在多家法院有众多案件未履行完毕,且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查询到其名下的车辆本院已经在相关部门轮候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而进行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申请继续控制。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