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03执017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中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