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1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峡县。
原告:***,女,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一般代理。
原告:谢小青,女,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武(系谢小青丈夫),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袁服晓,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武(系袁服晓父亲),男,特别授权代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创业工业场5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85850169J。
法定代表人:高志雄,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谢小青、袁服晓与被告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谢小青、袁服晓于2022年2月9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青、袁服晓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小青、袁服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7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小青、袁服晓负担。退回四原告3427元。
审判员 杜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