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庭勇。(未到庭)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竹屏社区大竹林106号
委托代理人:刘作家,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琨,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彝族,1962年3月14日生,住云南省华坪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自金,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住云南省华坪县,系***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金,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住云南省华坪县,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强友菊,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李自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7)云07民终362号裁定发回重审。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李自金因不服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作家、罗琨,上诉人李自金及委托代理人强友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云072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将其侵占的7.81亩土地返还给上诉人,并移除其强行种植的芒果树。二审庭审过程中,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有误,上诉人坚持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自金答辩称:一、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自金、***侵占了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9亩土地;二、看守房是我们办理了准建手续修建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间看守房是在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三、两个鱼塘已经办理了农村集体使用证,两个鱼塘是否在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也没有证据认定,我们怀疑他们提交的证据都是自证。
上诉人李自金、***上诉请求:请求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云072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野猫田水库是在1958年划到水利水电公司名下,水库建完18年以后才做的承包地,野猫田水库在前,承包地在后,这块土地不可能承包给个人;二、从2011年到现在,经过很多次调解,在2011年水利局已经和上诉人李自金、***达成协议,将他们侵占的土地无条件返还给我们,我们为此还支付了2000元。但是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三、20.9亩土地包括了看守房和鱼塘,我们的边界无论从土地使用证还是现场看都十分明确,有一条公路作为边界。本案林业局勘验结论中7.81亩属于我们是没有争议的,而由于林业局不能去勘测国有土地的范围,所以才没有明确权属,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又作了一样的判决,我们不服又才上诉。我们当庭申请勘验鉴定20.9亩土地的权属。
本院认为,本案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上诉人***、李自金返还的土地使用面积是20.9亩,而华坪县林业局《关于***与华坪县野猫田水库管理所林地纠纷的勘验结论》中确定的争议面积为7.81亩,并仅仅指出争议地块“没有在已确权的林地范围内”,而未明确争议土地权属问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在仍未明确本案争议土地权属问题的情况下,对争议土地作出了同样的判决。2019年9月23日,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涉及国有资产权属的认定与保护为由,提出书面申请对案涉土地边界进行勘查并实地确认,并申请将案件发回重审,如在二审阶段勘验鉴定并审理此案,会剥夺上诉人***、李自金的上诉权。故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李自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淑华
审判员 张培贵
审判员 王康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冯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