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才。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彝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华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金,女,彝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华坪县,系***妻子。
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自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李自金返还的土地使用面积是20.9亩,而华坪县林业局《关于***与华坪县野猫田水库管理所林地纠纷的勘验结论》中确定的争议面积为7.81亩,并仅仅指出争议地块”没有在石龙坝镇××组已确权的林地范围内”,并没有明确7.81亩争议林地到底属于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属于***、李自金,况且在勘验测量时没有标明华坪县野猫田水库管理所持有的华国用(证)字第N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20.9亩土地的四至边界坐标拐点。原审判决以该勘验结论为依据,判决***、李自金将争议土地7.81亩返还给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据不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民初15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飞
审判员  高精红
审判员  普丽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