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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3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香溪悦府文荟楼田盛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及其延期监理费共计5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6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情况报告,但未按期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表示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345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远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是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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