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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香溪悦府文荟楼田盛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安吉县/div>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查封被执人***名下在***兴热力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的股权,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13日止(该股权暂无处置价值未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浙E6××××***牌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街组不动产林权登记信息,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8日止,该不动产林权土地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12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11日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2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