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02民初754号 原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香溪悦府文荟楼田盛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吉县。 原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建设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东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东南建设公司起诉称:2015年11月27日,***向东南建设公司出具借据,因业务需要借款12万元。东南建设公司在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2万元款项转入***的账户。**后至今未能归还借款,特请求法院判令:1.***归还东南建设公司借款12万元,并自2020年2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因业务需要向东南建设公司借款12万元。借款当日,东南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交付了借款12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至今未能归还借款,以致纠纷成诉。 上述事实,由东南建设公司提交的借据、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在庭审中的**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东南建设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东南建设公司已交付了借款,***亦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讨借款并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期限。现东南建设公司主张***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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