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5民初1119号
原告:***,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号水岸都市A座802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丘 理
人民陪审员 范 婵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