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20号
原告:***,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腾跃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76732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杭州市富阳区***道兴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76202384X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52485734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体育馆路**。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腾跃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08元,减半收取7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