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5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体育馆路233号第3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杭州富阳腾跃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腾跃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韦 薇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