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被执行人: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孝武大道572号大禹传奇1#0114号、0113号、0112号、0111号、011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5992号)的房产,但本案没有处置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发布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鄂09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