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560号
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古田二路交汇处古田艺术品商城1、2幢2号楼10层(2)商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潘飞,均系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味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天安惠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升湖大道特2号。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味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现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武汉天恒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邓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