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2228号
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古田二路交汇处古田艺术品商城1、2幢2号楼10层(2)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99786242G。
法定代表人:程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银河里66号-2第5楼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02836986。
法定代表人:徐良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