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古田二路交汇处古田艺术品商城1、2幢2号楼10层(2)商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
负责人彭敏,该业委会主任。
****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0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硚口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047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