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179号
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1293438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秀,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