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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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5号
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川天奕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川天奕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商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7883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川天奕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