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天行国际中心**楼**,组织机构代码:7735597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北)****-36代码:MA28T4G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4717.7元,并负担执行费50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其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2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929元,未执行到位329788.7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16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马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