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7675号
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3幢27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