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西商初字第1197号
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118号杭州电子商务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4幢1层东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