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3778号
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XX园区。
法定代表人:***(法人独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中建六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园XX号楼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34元,减半收取15667元,由原告陕西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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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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