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60号
原告:靖边县建广厦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靖边县建广厦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建广厦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建广厦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原告靖边县建广厦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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