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460号
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清秀区牛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XX
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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