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460号 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清秀区牛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XX 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西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