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07号
原告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10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